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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继伟:认真贯彻新预算法 依法增强预算治理
宣布日期:2014-09-02 作者: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集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公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财税体制革新总体要求,以及近年来财务革新生长的乐成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革新引领偏向,在预算治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执法,是财务领域的基本执法制度。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执法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结果,更是财务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记着我国加速建立全面规范、果真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预算法修改的须要性和紧迫性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关于规范预算治理,推进依法理财,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增进经济社会生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务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可完全适应形势生长的要求,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体例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运动的果真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划定。别的,近年来在推进部分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果真等革新方面积累了一些乐成经验,也需要用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革新的总体目标,强调财务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务制度。预算是财务的焦点,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务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治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革新、建立现代财务制度的一定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包管。
二、新预算法的重大突破
我国财务革新承继公共财务的理念。在财务功效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务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在预算治理上,力争做到预算完整,果真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新预算法反应了上述现代预算治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近年来,随着预算治理制度革新的不绝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切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革新偏向。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划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包管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效定位、体例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果真透明是现代财务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在推进预决算果真方面做了大宗事情,取得了显著效果。为牢固和扩大这一革新结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划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解、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务部分向社会果真,并对本级政府财务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分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务部分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分向社会果真,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革新预算控制方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规则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分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分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倒运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凭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划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切合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目标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体例,应当与经济和社会生长水平相适应,与财务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分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生长变革和财务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凭据国务院的划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理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缺乏。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增补预算稳定调理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泛起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理基金、减少支出等方法仍不可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务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务计划治理,研究体例三年转动财务计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严控债务危害。
原预算规则定,“地方各级预算凭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体例,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生长需要,接纳多种方法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大都未纳入预算治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保存一定的危害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治理,凭据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革新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划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划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解计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法,举借债务只能接纳刊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法,不得接纳其他方法筹措,除执法另有划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法提供担保;五是控制危害,举借债务应当有送还计划和稳定的送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危害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生长的需要,从执法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备和化解债务危害。